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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试用期你必须知道的三件事!
日期:2018-05-23 浏览
尽管试用期是用工双方相互考察的阶段,但是在“僧多粥少”的求职市场上,在竞争激烈的职场上,员工才是那个真正被考察的对象。好像重来都是企业在说:“你的试用期不通过,我们不能录用你”;少有员工对企业说:“不好意思,我们好像不太合适”。于是,在这种关系中,员工就不得变得小心翼翼,甚至是唯唯诺诺,生怕在试用期结束后,被贴上了“不合格”的标签。 

  其实,只要你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你就享受《劳动合同法》所赋予你的权利,那些该你拿的钱,你必须享有的福利,都是法律赋予你的,企业是不能剥夺的。所以,跟随我们来了解一下,试用期内你可以享受哪些权利吧。 


试用期到底应该多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还要注意的是,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计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内被辞退了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条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公司可否单方延长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是,该法又说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所以绝对不可以延长试用期的观点,是不对的。用工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试用期。当然延长后的试用期总共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限:三年的劳动合同最多可以设立六个月的试用期。